艾米是个美国女孩,2006年12月来到上海,在漕河泾地区一家外资企业担任经理助理,单位为其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外国人就业证》,并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等内容。但是由于企业效益滑坡,近三个月来一直未足额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艾米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然而人事经理只是简单地敷衍了她几句,表示等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视情况而定。艾米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想到中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仲裁,那么,在中国就业的外籍劳动者是否也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呢?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另外,根据《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外籍人员艾米若与本市用人单位发生工资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有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