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考勤记录该由谁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仲裁/诉讼)举证规则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础,以“举证责任倒置”例外,对于加班事实通常由员工一方举证;对于缺勤事实,则通常由企业一方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举证规则发生了相应变化,根据本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虽说并未颠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原则,但由于企业用工大部分证据均掌握在企业手中,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张。
    企业工时休假管理中的考勤记录,属于企业掌握,当然应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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