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争议谁做被告?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职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职工要主张权利该起诉谁呢?
    【案情回放】
    毛某系山东省某装饰公司职工,自1992年1月到该公司工作。自2000年1月起,装饰公司欠发毛某的工资。自2001年3月起,毛某再未到装饰公司上班。2004年11月1日,装饰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9月24日,毛某申诉至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装饰公司及其主管部门支付2000年1月至裁决生效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并为其安排工作。仲裁委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毛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虽然装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吊销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由于装饰公司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所以,装饰公司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毛某系装饰公司的职工,装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没有安排毛某工作期间,应当为毛某发放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装饰公司应当支付毛某1年的生活费(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因毛某与装饰公司的主管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对毛某不负有义务,对于毛某的各项诉讼主张不承担责任。
    依照《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法院于近日判决: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毛某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的生活费6609元,驳回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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