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请工伤认定期间的医疗费由企业承担

孙某系蒙阴县某公司的技术工人。2010年5月29日,在公司车间维修设备时,他不慎摔倒致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派人将他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公司已支付。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12月份,孙某得知职工个人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是自己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2011年1月,孙某为了取出腿内钢板再次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4678.9元,但公司拒绝支付此医疗费。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孙某所在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支付孙某提请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医疗费都是错误的,是对孙某合法权益的侵害。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46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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