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的连续工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

阅读提示:在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存在着由计划体制用工向市场体制用工的转变,存在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过程。那么,在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政策之前,劳动者没有实际参加社保缴费的年限怎么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与工作年限有什么关系?
案例:
王梅自1980年起到当地一家国营煤炭矿山企业工作,被招用为临时工。1994年企业改制后,王梅等100多名临时工先后被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来国家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当地政府被纳入社会保险缴费试点区域,王梅所在的企业于1996年开始正式为所有在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王梅一直在该企业继续工作。
2010年 《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由于王梅即将于2011年10月退休,因此对于退休后的养老待遇问题格外关注。王梅在学习 《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又咨询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劳动者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达到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如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越多,以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也会越高。
王梅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打印了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后,发现自己的实际缴费年限自1996年开始,到退休时自己的实际社保缴费年限应该是15年。但是王梅1996年以前在企业实际工作又没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是否可以计入自己以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呢?而且在咨询时,她听相关人士说自己以前的工作年限应该可以计入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到底是从1994年正式转为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计算,还是从1980年在企业工作担任临时工的时候开始计算?带着这样的问题,王梅向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提出咨询。
分析:
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到底怎么计算?在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政策之前,没有实际参加社保缴费的年限怎么认定?王梅遇到的问题应当是广大即将面临退休的企业职工共同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在 《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后,更是如此。而且,在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着由计划体制用工向市场体制用工的转变,因此临时工的工龄能不能计算为养老保险待遇,自然也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因此,本案中王梅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当包括其在该矿山企业工作的年限。但是到底从哪一年起算呢?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的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所以,王梅在该矿山企业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
实践中,社保经办部门在审核劳动者退休待遇时,往往会参照劳动者本人档案记载中的工作年限,核算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对于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部分特殊人员,国家也曾先后出台政策明确其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比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号)规定,对于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又比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1]3号)规定,对于目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账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当然,实践中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还有一些特殊的地方规定,劳动者在核实自己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以免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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