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伤致残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义务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1、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间,即停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首先应当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停工留薪期满以后,根据伤残鉴定等级按以下规定处理;

2、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别提示:

1、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针对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的赔偿也是采取了一次性赔偿方案,职工接受赔偿以后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了,尽管该办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冲突,实践中一般按上海规定操作。

2、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的职工,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也是可以的,同样适用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给予一次性赔偿。

3、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除非治疗没有结束,仍然处于停工医疗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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