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因工伤顺延满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

     邓先生于1996年3月18日与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6月8日,邓先生在公司下属单位工作过程中,被两辆矿车挤压,邓先生的安全帽被挤碎,头部受伤,但无明显外伤。邓先生受伤后到公司所属医院住院一周,经检查,结论为:“头部无骨折”,公司按微伤处理。1997年3月17日合同到期后,邓先生与公司一年续签一次合同。至2003年3月31日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邓先生于2001年11月19日因病住院,至2006年12月31日出院期间邓先生一直在公司下属的医院住院治疗。2001年12月12日邓先生之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颅外伤和神经官能症。后又经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后综合症,并多次被医院诊断为焦虑性神经综合症、脑外伤综合症。2003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公司方电话通知邓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未办理相关的手续。邓先生一直在公司医院进行治疗,直至2006年12月31日出院。

2007年2月8日,邓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与公司的工伤待遇纠纷。劳动仲裁委员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作出裁决:一、由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由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03年4月起至今的病假工资。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邓先生。

[律师评析]

工伤医疗一般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疾病经历了几年的潜伏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复发同样应当适用有关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单位应当在医疗满12个月或者24个月做伤残鉴定。如果属于工伤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如果属于工伤5-6级的,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

邓先生因工伤医疗而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是否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呢?本案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

上海市高院针对劳动合同因法定顺延事由导致的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超过十年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法定续延事由消失,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因劳动合同续延而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不过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对工伤情况作了单独规定,上海高院的意见是否包括工伤的情况并不明确。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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