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篙(化名)于2007年10月20日晚在下班途中被汽车撞伤。停工期间,其所在的鞋业公司既不支付他工资和缴纳社保费,也未作伤残等级鉴定。黄×篙把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
【案件回放】
黄×篙(化名)于2007年2月到某鞋业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同年10月20日晚黄×篙在下班途中被汽车撞伤,12月27日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因治疗未终结,暂未能进行伤残能力鉴定。
黄×篙在下班途中车祸,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鞋业公司则认为黄×篙己离开厂区,又是被别人的汽车撞上的,怎能算工伤?
由于想不通,因此在黄×篙停工治疗期间,鞋业公司既不支付黄×篙工资,也不为他缴纳社保费。
于是,黄×篙于2008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纳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的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
1、鞋业公司支付黄×篙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的工资;
2、为黄×篙补缴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
3、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确定医疗期限。
【专家评析】
黄×篙车祸,虽然地点不在厂区,但有证据证明是发生在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因此,鞋业公司应支付黄×篙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的工资;为黄×篙补缴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黄×篙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确定医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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