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2日,费县某镇农民李某在修建自家房屋的过程中,经同村村民联系,由黄某等4人为其做木工活,双方约定,每人每日工资50元,未限定工作时间。黄某在干活过程中,被电锯锯伤手指,李某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因此黄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并提起反诉,要求黄某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8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黄某之间雇佣关系成立,判决李某给付黄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驳回李某的反诉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承担因承揽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本案中,黄某为李某干木工活,在工作期间,黄某受到李某的支配与控制,具体如何操作由李某决定。同时,黄某是在李某指定的工作场所进行工作,由李某按日给付工作报酬,因此两人之间已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作为雇主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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