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单位货运驾驶员。2008年8月9日,在出车途中,因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所在单位及时将他送到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20多万元。后经鉴定,李某为2级伤残,李某要求单位给予补偿。但单位认为,事故是由李某本人违章造成,且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不同意承担工伤补偿责任。李某于2009年6月13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认定过程中,劳动部门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后经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李某所在单位除支付医疗费用外,一次性补偿其23万元,此案了结。
评析:这是一起司机违章驾驶致残后,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引起的工伤争议案件。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经历了几个阶段: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8号)第7条规定: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9条则规定:职工违法或蓄意违章造成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因此,目前凡是属于一般过失性违章行为造成的工伤,只要不属于特大责任事故,司机没有酗酒或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的,按工伤无过错原则,都应该认定工伤。本案中,尽管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也未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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