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违规操作受伤 雇主仍应担责赔偿

2009年初,张某在临沂某板厂打工时,为了赶进度,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就急于处理旋皮机,结果右手手指被切断三个,因住院花去医疗费2.6万元。住院第一天,板厂老板刘某垫付了3000元,此后便不再露面。出院后,张某找到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刘某则认为张某受伤是由于其违规操作造成的,不愿赔偿。协商未果,张某做完伤残鉴定后,将刘某起诉到了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刘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就急于处理旋皮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但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刘某除去已垫付的3000元外,再支付给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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