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口头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违法

2009年1月,临沂市民李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不幸发生车祸受伤,花去医疗费3万元。出院以后,李某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工作人员却以李某无证驾驶为由口头拒绝了其工伤认定申请。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当地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法院审理后认定劳动部门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其按规定及时受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评析: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第7条规定: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只要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诊断证明书,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李某向当地劳动部门提交了完整的申请资料,劳动部门依法应当受理,即使不受理,也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而不能口头拒绝其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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