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无异议 支付工伤待遇没商量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误,被判支付受伤职工4.6万余元。
2007年9月30日上午,耿某在工作时不慎被喂棉机绞伤左手,住院治疗7天,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7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了耿某受伤为工伤的认定。2009年5月25日,耿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某医疗用品公司支付耿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6万余元,但医疗用品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数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医疗用品公司认为仲裁委的裁决不符合实际,但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医疗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给耿某工资、福利及各种补助金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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