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转让后 工伤待遇由新单位担

老李是苍山某物流公司的一名老货运工,当初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5月,老李在一次搬运货物时,因货物从高空坠落,将其腰部砸伤。虽然单位没有给老李参加工伤保险,但经过他和家人的努力,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他认定了工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4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由于无法为老李安排适当工作,于是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2009年3月,物流公司进行了资产转让,没想到,新单位停发了老李的伤残津贴。老李多次找新单位交涉,新单位以原单位的资产已经进行了转让为由,拒绝再为其发放伤残津贴。无奈,老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新单位继续为其发放伤残津贴。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经调解不成,仲裁委遂作出裁决,由新单位继续支付老李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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