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签约不参加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临沂市某个体企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多次督促下,同意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然而,在企业为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号码时遭到职工拒绝。由于职工们对工伤保险不认识,加上对厂方不信任,于是不同意参加工伤保险。这正中企业下怀,既然职工不同意,企业就可以省下这笔费用了(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承担)。考虑到当地劳保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为逃避社会责任便与职工签订了一纸协议,协议声称“职工不同意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不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出现工伤时企业概不负责”。虽然后来该企业在当地劳动执法检查中被处罚,限期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这个案件留给我们的问题却值得深思。
目前,众多企业积极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积极缴纳工伤保险费,既分担了社会和企业的风险,也保障了企业职工的权益,企业、职工双双受益。但还有些企业不尽人意,为了减少资金支付,费尽心思逃避社会保险责任,不参加工伤保险。在劳动保障部门多措并举做通企业工作的时候,许多职工只顾眼前利益,对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做法不支持、不认可,令社保部门哭笑不得。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伤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同时还具有非营利性、保障性和互助互济性,实施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社会责任。参加工伤保险既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必须建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上述案件中,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和出现“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既不符合国家规定,也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该企业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也是咎由自取,有类似行为的企业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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