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点评】:该消息一发布,便在广大网民和老百姓中引起轩然大波,毕竟这一规定的删除,会涉及影响到每一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所以,大家对此关注很高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我是一名律师,当然同时也是一名“劳动者”,不过我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以专业律师的角度来谈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以及从事执业律师多年的实践经验来认识,我对“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持赞成的态度。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点评】: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有些劳动者据此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从社保中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从单位获得相当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但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还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与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调解。也就是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当然从社保中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有重复的部分,例如医疗费用等,也有不同的部分,如“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用等”。

        在法律界,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是否可以既获得“工伤待遇”,又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问题,一直都存在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得到“双份赔偿”,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只能是“补差赔偿”,也就是只有“工伤保险待遇”中不包括的赔偿项目,才可以向肇事方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也会导致各地仲裁委或者法院就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的裁决或者判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点评】: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范围,确实有失公平。试想,假设一劳动者下班回家路上被摩托车(机动车)碰伤和被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碰伤,造成的伤害后果可能基本一样,但是产生的法律后果确截然不同;被摩托车碰伤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被电动自行车碰伤的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只能是按照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点评】: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且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掌握,如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超市购物再准备回家做饭,途遇机动车事故造成伤害,这是否能属于“下班途中”呢,是否算工伤呢?或者下班后没有直接回自己的家,而是回父母家或者岳父母家,途遇机动车事故造成伤害,这是否能属于“下班途中”呢,是否算工伤呢?等等都是存在无法认定或者很大争议的问题。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点评】: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这就是我上一点评所说到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个上下班途中的线路无法明确,时间上也无法掌握;很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上下班途中”为“上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而且是最短距离”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才符合工伤,这就更难掌握了,何为“必经之路”,原来经常走的路下雨不好走,或者修路短路,改变以往线路回家途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至于“最短距离”更是无法衡量,因此,在实践中很难掌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这一尺度的标准。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点评】: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这样规定就比较明确了,也就是只有单位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的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这才符合“工伤”法律的本意和宗旨。但是如果我们也采取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的做法,带来的弊端是法律规定的过于琐碎,不易操作,所以,赞成与其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不如不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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