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组织职工前往九寨沟旅游,员工徐×徭(化名)照相时站在危石上不慎摔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徐×徭为工伤。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结果是……
【案件回放】
2008年10月,某公司组织部分职工前往九寨沟旅游。
在游玩过程中,职工徐×徭(化名)照相时站在危石上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回到公司后,徐×徭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徐×徭为工伤。
“有没有搞错呀!外出游玩摔伤也是工伤?”公司有钱组织员工旅游,却“无钱”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公司经理明白:一旦认定徐×徭为工伤,就意味着要掏口袋支出一大笔费用。
公司不服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认为旅游是公司的一项福利待遇,并不是工作过程。而且徐×徭是在旅游过程中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伤害,其伤害在性质上属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于是,公司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复议申请。
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经过复议,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的判决;公司为徐×徭支付一切工伤费用。
【专家评析】
一些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这项福利深得人心,一方面可以缓解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然而,有的职工象徐×徭一样,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过程中意外受伤。这样的情况,能不能算工伤?
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让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因工外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此,法院维持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的裁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3、工作原因。表面上看,徐×徭受伤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也非因工作原因,应当不属于工伤。但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最终却认定徐×徭受伤属于工伤,是因为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其旅游本身并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
而且,《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工作原因,并非仅指员工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仅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职工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和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
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中,第54问第二款第10项明确答复:“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即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也可以按工伤处理。
因此,本案可以说是一起特殊的工伤事故。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