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把其中一些项目层层分包。包到第三人,事故发生了。工程包上包,工伤保险责任算谁的?
【案件回放】
2008年初,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
由于工程项目较大,建筑公司便把其中的一部分土建项目分包出给包工头罗×穸(化名)。罗×穸承包后,紧接着又转手将其中一部分再分包给了方×行(化名)。
麻烦事发生了。方×行招用的工人李×秉(化名)在工作时从脚手架掉下来,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李×秉的老父亲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由建筑公司支付一切费用。
建筑公司认为:公司与李×秉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已将承建工程分包给了罗×穸,而罗×穸又将其中一项目分包给了方×行,因此李×秉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即使是工伤,也不应由建筑公司支付一切费用。
【认定结果】
劳动保障局调查后认定:认定李×秉属于工伤,并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李×秉的工伤保险责任。
【专家评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资质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显然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李×秉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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