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是安徽省宿州市人,2008年7月,刚满18岁的她来到江阴打工,经老乡介绍进了当地一家纺织厂从事倍捻工作,月工资950元,每月由工厂会计打到其工资卡上。2009年7月15日,小丽工作时右手卷进机器,当场导致右手中指被截,厂里的人赶紧将其送进医院,但小丽的右手中指终没能接上。事后,当小丽向厂里申请工伤赔偿时,纺织厂却一口咬定,小丽在6月份的时候已经离开了该厂,现不是该厂员工。万般无奈之下,小丽将工厂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
三项证据工资卡
最具说服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丽提供了纺织厂为其办理的暂住证、同事小杨的书面证词以及自己的工资卡三项证据。由于小丽暂住证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6月,不能证明其与纺织厂在7月存在劳动关系;而同事小杨虽然出具了书面证词,但没有合理理由却拒绝到庭作证,法院不能将其证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小丽提供的工资卡,是该纺织厂在2009年7月份为其办理的,并在7月11日开户当日即存入950元的工资,法院从常理推定该卡为纺织厂办理开户,认定小丽在2009年7月15日时,与纺织厂存在劳动关系,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劳动者要加强证据意识
发生劳资纠纷时,能否收集提供有效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但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劳动者不知道、不重视对劳动证据的收集,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劳动者在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与自身权利有关的、真实的、合法的证据。比如,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是工卡、工牌、工资单、发放薪资的存折等。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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