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泉2006年退伍后应聘到一家酒店担任客服部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6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1日。劳动合同约定小泉工资为每月月薪1000元,各项津贴和补贴共200元,另酒店会根据经营业绩提供适当的奖励。不幸的是2006年11月22日,小泉到医院检查发现不幸感染甲型肝炎,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必须接受治疗,暂时无法正常上班。当天,小泉即请假住院。在小泉住院治疗的一个月里,酒店工会派人前来探望并以工会名义给小泉500元慰问金。但在此期间,酒店没有支付工资,只是按照酒店的规章制度,每月发放小泉300元生活费。2006年12月小泉出院后回家继续休息治疗,酒店工会虽派人探视慰问,但仍旧没有发放工资。当小泉病愈后,于2007年1月份初前往酒店交涉工资问题时,该酒店答复说根据酒店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病假期间停发工资,由单位发放300元的生活费作为补助。而且小泉不上班没有提供劳动,就应该没有工资,同时希望小泉好好养病,早日康复为酒店继续工作,酒店则为其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小泉认为酒店的解释不合理,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补发病假工资。
律师分析
一、小泉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根据上海市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小泉2006年3月1日进单位工作,至生病休假,是其在酒店工作的第1年。因此,根据规定,小泉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小泉2006年11月22日开始休病假,直至2007年1月,小泉都处于医疗期内。
二、小泉在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
在小泉住院期间,酒店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只发放了300元生活费。但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小泉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小泉的医疗期的待遇计算如下:(1000+200)×70%×60%=504元。但2006年11月份,上海市最低工资为750元,因此,小泉病假期间应当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600元。因此,在小泉的医疗期内,酒店应当发放不少于600元的病假待遇。
三、酒店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酒店的员工手册对于病假待遇有明确规定,小泉也承认收到过此员工手册,但由于员工手册的内容违反了政策规定,因此,员工的病假待遇应当按照政策规定执行。酒店以小泉未上班,没有提供劳动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酒店应当补发小泉病假期间的病假待遇。
仲裁举证
仲裁委审理过程中,小泉提供了病例卡、住院单、病假条及银行工资卡发放记录等;酒店提供了员工手册、工会证明等。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由酒店以600元的标准补发小泉医疗期内不足部分。
相关规定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二、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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