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无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2005年12月份某餐饮公司(以下称“公司”)欲开数家直营店,故招聘张某等一批人员进行培训,以派驻到直营店进行店面开立及经营工作,但是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仅在对这批人员进行培训时,其领导称如其业绩优秀,年薪可达二十五万。事实上,张某每月仅以现金形式从公司领取四千元工资,且公司从未给其缴纳过社保。后因公司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未办下来,直营店无法开立,直营店只好转为加盟店,但张某等人一直受公司指派在各加盟店培训新员工,进行店面经营管理工作,直到2008年五一长假之后,张某回公司报道,发现公司已搬址,事先根本没有通知他。经其致电询问,才知道公司已不再安排其岗位,并告之不用再去公司上班。张某对公司的做法深感气愤,故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年薪二十五万元为基数),并支付从2008年2月起至2008年4月止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年薪二十五万为基数),及补缴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仲裁开庭,张某在未向律师咨询过的情况下,只身参加庭审,没想到公司当庭否认与张某有任何劳动关系,称根本不认识其人。张某因未料到公司会否认其为公司员工,所以未做任何举证准备,其两项请求被仲裁庭完全驳回。张某随后向律师请求帮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一、 欲主张劳动关系,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讲,谁提出主张,谁应当就其主张进行举证证明。但是如果劳动者提出的证据是由用人单位进行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该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某提出其为公司员工,就应该对该项主张进行举证,可提供的证据包括:工号牌/工作证,考勤卡,与公司有直接关系的工作内容,与其职务相关的代表公司进行处理的各项事务等。当员工主张公司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其工资时,裁判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工资单或财务账册供查阅,公司应当提供。

二、 张某主张的年薪二十五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同上述分析相同,主张工资数额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例如:劳动合同或录用信中有明确记载的,劳动者应提供劳动合同或录用信;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提供工资单或工资卡对账单;无工资单或工资卡对账单,主张公司现金发放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由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

本案中,张某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其工资为二十五万年薪;而实际上,其每月从公司领取仅四千元的工资。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张某主张年薪二十五万元很难得到支持。

举证及庭审情况:

就张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律师调查到张某被指派工作的几家加盟店都是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且该几家加盟店所有营业收支及工资发放均由公司统一安排。而公司辩称,依据前述证据表述,张某充其量是几家加盟店的员工。据此,法庭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账册,以辨真伪。

案件结果:

由于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其有被认定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在法庭的调节下,双方最后达成和解。

律师建议: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聘用后,要注意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定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员工证,工号牌,工作服,工资卡账单,工资单,工作内容等等,以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证明自己是用人单位的员工,继而承担得不到补偿的不利后果。相反,如果劳动者注意保留证据,即使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崔亚娜,耿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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