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公司的电瓶三轮车出门遇到车祸受伤,受伤工人称出门是做公司的事情,履行公务。而且,人社部门也在近日认定这起事故伤害为工伤。对此,公司方表示,该员工是在没有经过公司任何领导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开着公司的车子外出,公司也不知道其在外干什么,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在网上发帖对此表示质疑。昨天常州人社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网帖质疑
私自出门遇车祸不算工伤
昨天下午,一则质疑工伤认定的帖子在常州本地论坛上出现。发帖人“shawn.ut”称,他们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公司有个员工在没有经过公司任何领导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开着公司的电瓶三轮车冲出大门外出,公司不知道他外出干什么。在外出过程中,为了躲避车辆而摔倒,导致受伤。
帖子中写道,受伤后该员工打电话给公司司机,说出车祸了,不能动,叫司机送他去医院,厂长在考虑其是公司员工,便帮忙送到医院。之后,公司又帮其先垫付了医药费。
“后来他到公司来,要求工厂补贴医药费,说是工伤,公司已经帮他缴纳过保险,他偷开电瓶三轮车私自冲出大门受伤,公司当然不会认可他是工伤。”发帖人称。
“但今天我收到常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给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我非常郁闷,也极度气愤。”帖子中写道。发帖人还上传了几张照片,并称,在人社局所开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连该工人的工作岗位都写错了。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该公司的负责人蒋先生,蒋先生介绍,这名工人没有经过领导批准,私自拿了司机的电瓶车钥匙开车出厂,而且出门的时候,现场也有三四个工作人员制止过。“公司根本没让他出去,他就出门了,这怎么算是工伤?我已经通知律师,进行复议。常州的一些部门不用经过认真的认证调查,就可以随便自己决定谁对谁错?”蒋先生表示。
受伤员工
开电瓶车外出是为了配料
昨天,记者也联系上了刘师傅,对于公司方面称他私自开着电瓶车出去一事,刘师傅称,他出门虽然没有拿着条子,但是是经过领导同意的事情。“我出门的时候,那个条子有时候也不拿的,当时我出去配料,我去跟司机拿钥匙,司机说他有事,让我自己拿。当时8月8号的监控都是可以看的,现在政府也认定我为工伤,我出去是办公事,没有说谎。”刘师傅说。
刘师傅表示,当时他和领导、司机沟通的情况,有其他同事都知道。“但马上年底要发工资了,他们都帮着老板说话。我出门是老板同意的,怎么会是偷着出去呢?”刘师傅说。
而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记者看到,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写着:2011年8月8日上午,刘师傅驾驶单位的电动三轮车外出加工模具,在途经崔桥垃圾站时因躲避车辆摔倒受伤。刘师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认定时间为11月18日。
人社局
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事作出回复。据介绍,9月23日,伤者刘师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2011年10月8日,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其所在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向人社局提供了书面举证材料,包括:1.员工包某等四人的证人证言;2.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两份;3.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2011年10月27日,人社局分别前往该公司和模坯加工厂进行事故情况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等接受了人社局的调查,调查材料和该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均确认:伤者刘师傅驾驶单位的电瓶三轮车外出前往位于63路公交车站附近的模坯加工厂时发生车祸。同时,刘某提交了警方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情况说明等材料。
据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师傅在工作时间外出加工模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2011年11月18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常人社工认字[2011]第40109号)认定刘师傅工伤,并告知双方法律救济途径。该公司如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该《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对于当事企业在网上陈述的情况。人社局也作出回复。“凡是在一线从事机械操作的工种,统称为‘操作工’,因此‘操作工’的表述并无问题。”人社局表示。“对于单位先承认事实再矢口否认,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是缺乏诚信的行为。我局对该工伤认定案件经过认真核查,所取得的证据已能充分证明刘师傅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事实。”人社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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