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迫辞职 单位应作补偿

王某在某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单位迁址后,为职工提供了上下班班车。后公司以公告的方式对公司管理者下班时间作出了调整,同时取消了所有班车。王某就此项调整与公司相关负责人交涉,但协商未果。后公司总经理在王某自行填写的辞退书中签字,王某在结算工资后没有再去上班。单位也没有为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人士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被迫提出解约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该公司的规定在客观上造成了劳动条件的丧失以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