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雇主”不应赔偿“新工伤”

“旧雇主”对雇佣关系结束后的工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日前,湖北省恩施州检察院依法抗诉一起这样的案件。
吴胜兵2009年承包魏某、谭某家修建房屋的挖坑、灌注工程,他组织了包括吴三明在内的几个工人施工,工程完毕双方结算后,魏某、谭某又打电话请吴三明给魏、谭两家的基桩加高并另行支付吴三明工资。吴三明在给基桩加高过程中受伤。吴三明诉请法院要求魏某、谭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法庭审理中,被告魏某申请要求追加吴胜兵为被告得到法庭准许。利川市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吴胜兵作为雇主承担70%的责任,魏某、谭某明知吴三明无建筑工程的施工资质而进行发包,承担30%的责任。
吴胜兵不服,向恩施州检察院申诉,恩施州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该案迅速展开审查。在审查中检察官发现,魏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叙述的细节存在诸多疑点,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吴胜兵提交的证言之间不存在矛盾,同时有吴三明的陈述和吴胜兵与工人的结算单据佐证,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条。
恩施州检察院遂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恩施州中院指令利川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利川市法院再审后认定: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魏某、谭某为基桩加高另行雇请吴三明做工,双方已形成新的雇佣关系。法院遂判决魏某、谭某承担吴三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4.3万元,吴胜兵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接到判决书后,吴胜兵和魏某、谭某都明确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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