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去年来苏打工,本科毕业的他顺利找到了一份教育咨询公司的工作,他和用工方口头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1500元/月,免费包一餐及住宿,任初中班物理化学方面的工作及纪律管理,下午4时左右接送学生、辅导功课,晚上11时后结束工作,每周工作六天,小张很快就上岗了,但是双方都没有提及劳动合同一事。
工作了一个月不到,小张觉得自己这样不签合同就上班很没有保障,而且社保等问题也无法解决,于是向这家教育咨询公司提出签订合同、办理社保等要求,可是不料当公司负责人听到这一要求后,立即提出小张并不符合他们公司的用人标准,并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将小张辞退。可是小张在应聘上岗时根本就没有约定过试用期、也没有被告知劳动纪律,小张不服负责人的这一决定,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张的请求被驳回。申诉不成的小张一纸诉状将该教育咨询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教育咨询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赔偿劳动报酬、加班费及劳动报酬损失。
近日,沧浪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教育咨询公司对于小张曾经在其单位工作过矢口否认,称从未与小张接触过,更没有所谓的劳动关系。小张为证明其工作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他与公司负责人的谈话录音、单位宿舍照片及小张所教授学生的评价意见表,被告教育咨询公司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但是又拒绝协助鉴定,也未进行举证。
法院经进一步核实后认为,小张与教育咨询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因无证据表明双方曾明确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视为未约定试用期,判令教育咨询公司支付给小张工作19天劳动报酬及加班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请求。同时。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正在找工作的年轻人,签订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务关系的必要依据,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在上岗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仔细阅读其中关于“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社保缴纳”等方面的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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