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55岁,外来打工人员。在上海一家属楼翻新工程中作焊工,几天前高空作业,不慎摔下死亡。妻子没有任何收入,且妻有一老父亲要赡养。请问要按照什么法律标准来算?大概能赔偿多少?谢谢!
【律师解答】
赔偿待遇标准和程序
3.1 外来从业人员和当地人员在工伤保险赔偿上有什么不同?
答:上海市对外来从业人员和对本市从业人员在保险待遇方面是有所区别的,一是本地人员的工伤保险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支付;二是考虑到外来从业者流动性较大,对确定的赔偿金各个项目额进行一次性支付,而不像当地人员一样除伤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用之外的项目按月发放。
虽然上海市政府提高了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取得赔偿金的数额标准,但是由于以上差异带来的在现实中外来从业人员取得的工伤赔偿与当地从业人员相比偏低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3.2 因工受伤或者致残如何赔偿?
答:因工受伤或者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根据受伤的程度不同,共有十级,每级对应不同的待遇(从1级到10级受伤的严重程度一次递减)。赔偿数额随着年龄的递增而减少。最高额是78.9万。各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附在后面。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项目的费用;
3.3 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其家属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答: 因工死亡的人员的亲属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以下几项赔偿: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200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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