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非因工生病公司要负责任吗
我公司有一员工2009年10月 19日入职,于2009年11月8日晚上睡觉时发生抽筋现象,当时有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病人家属,2009年12月1日病人家属要求公司需要承担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2万左右,但医生诊断为颠痫病。请问此种情况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急急急
【律师解答】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疾病救济费。和病假工资只能适用其一
(3)、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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