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在郯城县一家公司上班,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四级伤残。郑先生于去年7月退休,退休前公司一直发放伤残津贴,但退休后,公司以郑先生退休为由不再发放伤残津贴。郑先生向郯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郑先生是否应该继续领取伤残津贴?
仲裁委认为,公司给郑先生停发伤残津贴是合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郑先生于去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公司理应停发伤残津贴,改为发放养老保险金。因此,郑先生无权再继续领取工伤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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