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社保 短视 企业逃避义务 被罚

2008年初,临沂市某公司因生产需要招用30名职工,在招聘简章上声明按月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这30名职工由于挣钱心切,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话,除了单位承担的那一部分外,个人也要缴纳一部分,因此,职工产生了“认钱不认保”的思想,不同意参保。如此,正中企业下怀,职工个人不同意参保,单位也就不用缴纳单位应承担的那部分费用了。双方签订一纸协议,单位只负责发放工资,不再为这30名职工参保缴费。
2009年6月份,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在检查企业用工情况时发现这一情况,指出企业以职工自愿放弃社保为由,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做法是违法的,当即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还要承担相应期间的利息和滞纳金。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制性、强制性。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可见社会保险费中凡是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按比例负担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者也必须依法缴纳。这里不存在自愿和不自愿的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参加社保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是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是不能放弃的。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条款,以此逃避参加社保责任的做法更是违法的。虽然职工本人放弃了这方面的权利,如果单位藉此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事后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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