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被击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黄某在某公司从事压铸车间抛光工作。2004年7月1日13时20分钟左右,工作中因天气炎热,黄某踏在搬来的凳子上,伸手去调校安装在铁柱上的电风扇方向,左手中指不幸被风扇叶片击中受伤。受伤后公司立即送黄某到银川市某医院救治。受伤害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作出黄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以黄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黄某调校风扇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评析
黄某在气温相对较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对大功率电风扇的方向进行调校,其目的只是改善局部的工作环境,更有利于工作,其调校行为与其工作有着客观的联系。黄某自行调校运转中的大功率电风扇,虽然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但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且黄某的这一行为,也与公司提供的劳动卫生保护设施不足有关。公司认为不是工作原因,未能举证,理由不充分。七月份气候炎热,加上压铸车间的特殊生产环境(将锌锭熔化后定型),车间的高温是事实。因此,黄某的伤害具备三大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黄某在某公司从事压铸车间抛光工作。2004年7月1日13时20分钟左右,工作中因天气炎热,黄某踏在搬来的凳子上,伸手去调校安装在铁柱上的电风扇方向,左手中指不幸被风扇叶片击中受伤。受伤后公司立即送黄某到银川市某医院救治。受伤害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作出黄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以黄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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