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2008年7月,某公司员工王某身体不适,至医院检查,被发现有再生障碍性贫血。随即王某入院治疗。但因所患为急性再障,虽经化疗并已联系上骨髓移植,但终因全身免疫系统出现紊乱,于9月初不幸身故。
王某生前在一家公司是操作工人,需使用接着剂,其中含有微量苯元素。在其死亡前半个月内,委托其家人向疾控中心提出了职业病鉴定申请。疾控中心遂突击至该公司检查,经空气检测与样品取用,得出了该车间内存在少量苯的挥发之结论。
王某家人在其身故后向公司提出按职业病赔付的要求,但疾控中心的结论是不能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与其患此病作为直接关联要素进行确定。
本期问题:
能否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作为职业病的判定?作为企业HR人员,又该如何处理此事?
本文发表于博锐管理在线|www.boraid.com|11
专家点评:
1、《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中毒”中有急性再障这一种病例,但王某能否被确定为职业病,尚需专业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做出结论。
2、作为职业中毒的急性再障,其发病机理虽与苯的挥发有着可能的医学联系,但职业病的诊断,依法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故不能单独“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的存在与王某的急性再障认定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在无证据证明有其他致病因素,而王某又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能很大。
3、作为企业HR人员来说,此事的解决不完全取决于公司。因各种原因,劳动者家属对赔偿的期望值较高,调解起来相对较难,但因为要走的法律程序较长,当事人不堪其累,所以也有调解的可能性。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职业病有群性的特点,此案解决的结果如何,也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后续的管理。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如被鉴定为职业病,建议依法与当事人家属协商解决;但如家属要价太高,当然也只能对簿公堂,打“持久战”。
具体而言,应做好两件工作:第一,做好应诉或诉诸法律的准备。需准备王某的入职登记表,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第二,以王某案为契机,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进行梳理和重整。
网友点评:
TOHEY: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由此可见,不能简单地认为工作场所有微量的苯挥发,就认定其为“祸首”。微量的苯是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本案没有说明。用人单位有没有依法告知职业危害?有没有提供防护用品?本案亦没有说明。
2、 本案中用人单位也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法律规定,对于职业危害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并把监测结果向劳动者公布。同时,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该定期安排,做相应项目的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所以,HR人对于有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需特别注意。
Backhuman:
我认为,是否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作为职业病的判定,不是HR应去深究的问题,而是以职业鉴定机构去探究的事,以他们的鉴定报告为下一步工作依据。况且职业病不是以工作环境中含苯量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作为企业HR人员,又该做些什么?1、安抚好家属,协助鉴定机构做好最后的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HR需要看是否能找到其他致病因素的证据,以排除是工作场所苯中毒的可能;2、做好后续赔付工作的准备工作;3、对现有接触人员进行体检,以防止更重大的事故的发生;4、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建立相应的防护机制。5、严格执行和审核入职体检工作。
黛 戴:
此案例的关键,在于微量苯挥发是否属于职业病的范畴?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何谓职业病做出了解释。苯不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而且还属于职业病的范畴。但是前提必须是因苯引起的中毒。但疾控中心经检测,该车间内存在少量苯挥发的结论。可见,虽然苯有超标,但只是少量,并不引起人体的中毒。
王某送至医院检查,诊断的疾病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并不属于职业病。而且疾控中心的结论是不能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与其患此病作为直接关联要素进行确定。综合案例所述情况和以上因素,本人认为,可不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作为职业病的判定。但本人想在此问题上再引申另一个问题:该公司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十三条、十九条的要求,有没有如实告之王某跟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类似职业危害方面的情况?有没有为员工准备职业防护的设施?有没有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健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不管此员工是否鉴定为职业病,毕竟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公司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也该妥当的处理好该员工的善后事宜。结合公司的经济状况,应该为员工家属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也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该公司应该加强车间环境的检测及改善。
Zisoze:
本案例反映的是职业病问题,其中又涉及三个具体问题:一是职业病前期的预防;二是如何诊断职业病;三是职业病发生之后怎样处理。
1、职业病前期的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当将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公布在单位的醒目位置。而且,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也应写明具体情况。
2、如何诊断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3、职业病发生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首先要确定王某入职前是否患有职业病,是否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然后分析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等,如果确定王某的病为职业病,单位需积极进行赔偿工作,而且针对情况需要再加强职业病的预防和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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