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今年62岁,自2004年起就在某公司干门卫,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各项社保费。2011年3月17日,李某在工作时被人打伤,李某与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李某到当地人社部门请求认定工伤。就此,有人认为,李某的年龄已超出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因此,不应认定工伤。那么,李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一直在公司工作,领取劳动报酬。《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未禁止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者的各项待遇。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终止劳动关系,而是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44条2项)作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条件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同时也否定了以“超过退休年龄”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就此情形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应区别对待,即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而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动关系,此类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李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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