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闭,须先补偿工伤员工

某制衣公司司机向×伺(化名),因工车祸负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公司因经营失利宣布关闭,但未对向×伺因工受伤提出任何处理意见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向×伺把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回放】
向×伺(化名)系某制衣公司司机,但公司并未为其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
2007年12月,制衣公司指派向×伺前往某地送货时,由于天下大雨,地面湿滑,来不及避让对面来车,“轰隆”一声,交通事故发生了。向×伺顿时昏了过去。
向×伺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
2008年4月8日,向×伺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向×伺为六级伤残。
2008年5月2日,制衣公司因经营失利,宣布公司关闭。
制衣公司因解散而成立了清算小组,在30日内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完了公司注销手续。在清算期间,公司未把有关情况告知向×伺,也未对他因工受伤提出任何处理意见,就解除了向×伺的劳动关系。
“我是因工负伤,六级伤残,公司这样待我不公!”向×伺把制衣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赔偿他工伤待遇12万元。
【仲裁结果】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制衣公司一次性赔偿向×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制衣公司在没有给付向×伺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注销企业是否合法?公司关闭时对因工伤残员工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由此,关闭企业在注销时必须做到两点:一是必须书面通知债权人;二是自成立清算组之日算起105日后才能办理注销,否则即属程序上违法。
那么,向×伺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债权人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向×伺在制衣公司工作期间已被认定为因工负伤,但由于公司未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该规定,公司应对向×伺支付工伤待遇。《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向×伺与制衣公司之间债权明确,该公司在注销时为了逃避债务而不对向×伺尽义务,且在短短的30日内即办理了注销手续,其行为显然有悖于《公司法》等规定。
那么公司注销,由谁来承担未清算的债务呢?《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制衣公司是由关、曹两人投资的合资企业,因此,该由关、曹两股东承担向×伺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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