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单位比赛受伤构成工伤

林某是平谷区某公司的员工,其工作职位是汽车驾驶员,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近日,林某在参加本公司与客户公司进行的足球友谊比赛过程中,因动作不当与对手相撞,导致手臂受伤。事发后,林某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人士分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造成伤亡的情形虽未明确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但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尽可能的朝着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进行理解。
林某参加的这次足球比赛,是由其所在单位举办的,是该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而非林某私下的活动。而且,这次体育活动是该公司与其客户单位举办的友谊比赛,也反映出该公司的利益所在。
虽然林某的本职工作是驾驶汽车,但其临时受到公司指派,代表公司参加这次体育活动,其目的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从公司整体工作的角度看,林某参加体育活动的行为与工作密切相关,应当受到工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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