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后复职产生的争议

    我是某民营财产保险公司员工,2008年6月因焦虑症履行长病假休息手续,(公司停发病假工资,社保缴纳至08年10月),今年3月基本康复并向公司申请销假复职,但公司一直拖延要我等待通知,近期公司做出又条件回公司上班的决定,意见如下:
    1、不同意回公司上班,可给与经济补偿。
    2、同意回公司上班,但需要放弃08年6月至今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自行缴纳08年1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
    3、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与我补签一份08年6月我休病假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司协议书,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我知道如果仲裁我的权利肯定可以得到支持,但考虑以后的工作,我不希望仲裁,为了能够回公司上班,对意见第2条我能够接受,但第3条补签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司协议我能签吗?补签的这个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法律效力和我签字的后果怎样?有什么其他办法自我保护?
    盼复,谢谢!
    单位的做法是将的工龄予以清除。即你是以一名新的员工的身份加入到公司的,以前的劳动期限不再做为你的劳动期限。
    先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再签订离职协议书,可以保证你的劳动合同的权利,风险在于,如果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则不张支付你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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