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应改由用人单位申请

继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后,据央视及多家媒体报道,在深圳工作的149名湖南张家界籍从事风钻爆破作业的农民工,集体向有关部门要求做矽肺职业病鉴定,但当中超过七成农民工无法提供任何劳动证明,遭到职业病鉴定机构的拒绝。

无法提供劳动关系等其他有关材料,成为了劳动者申请职业病的“死穴”。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须提供以下材料: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不难看出,上述5项材料中,除第3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可能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外,其他无一例外地需要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也就成为了常态,张海超案件如此,张家界籍农民工职业病维权事件也是如此。

可以说,造成上述困境的全部原因在于提出职业病申请的为劳动者,而申请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却都掌握在不希望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的用人单位手中。现行《办法》忽略了上述事实,导致大部分的劳动者无法正常申请职业病诊断。如何让用人单位愿意提供其所掌握的有关劳动者职业危害因素及因果关系的材料,成为未来职业病诊断制度改革的重点。

笔者认为,未来职业病诊断应改劳动者申请为用人单位申请,只有这样,才能破解用人单位不愿意提供相关材料的难题。改革基本的构想是,仅凭劳动者手上的有关证据就能推定其为职业病,如果用人单位对该推定提出异议,则由用人单位向权威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劳动者凭哪些证据就可以推定其为职业病呢?职业病简单点说就是因工作原因所产生的疾病,包括病例症状、职业危害因素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下简称因果关系)三分部构成。因此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病例症状的,就可以推定其为职业病,至于其劳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该职业危害因素与病例症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在所不问,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则由其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必须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点是不可或缺的,因为病例症状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所造成,比如劳动者居所附近工厂环境污染所致。

如此改革后,劳动者凭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就可以直接起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的,由其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这种模式其实与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模式相似,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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