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

【工伤纠纷案例案情】
      2003年5月10日,本工伤纠纷案例中的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由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王某的医药费、误工费待遇,本工伤纠纷案例的王某遂于2003年9月30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后认定为工伤、 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在本工伤纠纷案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后,本工伤纠纷案例的王某依据工伤认定决定及劳动能力鉴定5级伤残的结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本工伤纠纷案例进行仲裁,要求本工伤纠纷案例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请求橡胶公司赔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后因落实本工伤纠纷案例的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

    2003年12月初本工伤纠纷案例王某的找到的专业工伤维权律师后,,委托律师接受这起工伤纠纷案例后,帮助本工伤纠纷案例中的王某向用工单位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经过本工伤纠纷案例律师的多方努力,最终本工伤纠纷案例的王某与用人单位在2004年1月13日达成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本工伤纠纷案例进行裁决,由水管站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 本工伤纠纷案例最终协商解决,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比较满意,及时化解了双方的强烈对立情绪,本工伤纠纷案例在04年春节之前妥善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取得了较好的调解效果。

  【工伤纠纷案例评析】

       工伤职工在工伤纠纷案例维权的过程中,如果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不明确,在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为了能及时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在于工伤纠纷案例的用人单位有可能调解的情况下,应尽量在调解阶段解决问题,以便能及时拿到工伤赔偿款和避免长时间的仲裁及诉讼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公受到事故伤害就是工伤。工伤认定由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如果工伤纠纷案例中的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由单位负举证。关于工伤费用的承担主体,工伤纠纷案例中的单位如果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社保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由工伤纠纷案例中的单位全额承担。本工伤纠纷案例时间跨度大,取证比较困难,再加上王某发生事故时我国相关工伤法律还不是很健全,这给本工伤纠纷案例的处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从本工伤纠纷案例事实出发,王某的伤害应是工伤。

        本工伤纠纷案例的王某没有想到自他找到工伤维权律师后请援助后,经过两年的反复仲裁、诉讼,得到了12.5万余元的赔偿款,使其和母亲、儿子的生活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也解决了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援助律师给予他提供的周到、细致、尽心尽力的法律服务,他深受感动并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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