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工伤谁负责?

刘×驰(化名)是一所民办医院的外科医生。在一次搬运药品时发生了工伤。为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他找到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案件回放】
刘×驰(化名)是一所民办医院的外科医生。
一天,医院进了一批药品,送到医院时正好下大雨。
医院领导为了尽快卸货,临时找来了包括刘×驰在内的几个年轻医生搬运药品。就在搬运过程中,由于雨大路滑,刘×驰一个踉仓,摔在地上,将右手手臂摔断了,还摔伤了头部。
在治疗过程中,刘×驰向医院提出:我伤得不轻,是因工负伤的,要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医院认为:刘×驰受伤是因自己不慎所致,不该由医院当“替罪羊”。
无奈之下,刘×驰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医院支付工伤待遇等费用……
区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作出了认定刘×驰为工伤的决定。
医院不服,认为他们是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于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区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了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决定。
【专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受理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国家仍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放在社会工伤保险之外,由有关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规定。
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于2005年12月2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第 号),将包括医院等在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纳入到统一的工伤保险中。
根据《通知》的规定,医生可享受工伤保险。但必须明确,医院的性质不同,其医护人员的工伤性质、待遇也会有所不同:
(1)民办医院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根据《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第二种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第三种是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是否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见,民办医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2)公办医院由各省决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决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否则按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民办医院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生发生工伤,由医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费用。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