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发病就是工伤吗?

某制品公司职工黄×赏(化名)在上班时得病:顿时感到头痛,难受异常,经医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室内出血、枕骨大孔讪(晚期)。他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作中发病,就是工伤吗?
【案件回放】
2007年10月3日夜晚,某制品公司职工黄×赏(化名)在上班时,“哎呀”一声尖叫,顿时感到头痛,脑袋开炸,难受异常。
公司同事赶紧把黄×赏送往当地医院急诊。
医院拍片发现,黄×赏脑血管破裂出血,病况严重。
当晚,公司把黄×赏转到省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黄×赏为:“自发性脑室内出血、枕骨大孔讪(晚期)。
经过省人民医院的精治疗,黄×赏病情稳定了下来,于2008年5月26日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劳动保障局对黄×赏的情况进行调查后,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为什么不认定我是工伤?”黄×赏认为:自己之所以得这种疾病,是因为在公司长期从事机械工种“二班转”工作所致,且得病时时值高温,高强度高温下作业,引发了疾病的产生,并加重疾病的爆发。因此,疾病的产生和爆发,与高强度高温下劳动具有因果关系,应属工伤。
于是,黄×赏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结论。
【专家评析】
1、经区劳动保障局调查:黄×赏入厂工作不到一年。没有证据证明,黄×赏“自发性脑室内出血、枕骨大孔讪(晚期),与他从事的工作有因果关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黄×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经抢救并未导致死亡。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