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在厕所里,也算因工亡?

佟×伶(化名)是广州某化工厂员工,上班前到厂区内的厕所解便,被同事发现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对佟×伶的死亡性质如何认定?
【案件回放】
佟×伶(化名)是广州某化工厂员工。2007年8月20日上午,上班铃声响了。佟×伶在进入车间之前,到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他仰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佟×伶送医院抢救,最终佟×伶不治身亡。
由于厂方迟迟没对佟×伶的死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他70岁的老父亲急了,自己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佟×伶死亡属于工伤的申请。
区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佟×伶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
老人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佟×伶死亡性质重新作出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自然生理需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厕所”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佟×伶这种状况没有认定为工伤,与法律不符。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区劳动保障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认定佟×伶为工伤。
化工厂不服,向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坚称佟×伶“上厕所”与工作无关,不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
【诉讼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市劳动保障局作出认定佟×伶为工伤的复议决定。
【专家评析】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必需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并非与正常工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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