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外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费标准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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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1975-9876元(注1

22%

8%

12%

2%

2%

1%

0.50%

0.50%

个体商户

1975-9876

个体业主缴付2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个体业主缴7%,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1%(注2)或个体业主缴1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注3 

个体业主

缴付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1%

 

0.50%

 

 

0.50%

 

自由

职业者

1975-9876

30%

8%(注2

14%(注3

 …… 

……

……

非正规

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960-9876  

30%

14%

3%

0.50%

0.50%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975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1975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9876元,下限为1975元;单位按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享受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注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标准执行期:200941日至20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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