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偶然一次托人代为打卡,戴小姐被公司认定为“严重违纪”而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青浦区法院认定公司的辞退处罚明显失衡,公司应向戴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1.65万元。
2005年5月,戴小姐进入一外贸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工作勤恳,从无迟到早退记录。去年8月14日下午,因为一些私事要处理,戴小姐请了一个小时的事假,可途中又生变故,无法按时返回公司。于是,她给相熟的门卫小吴打电话,让他帮忙打卡,小吴答应了。
谁知,这件事很快就被公司发现。次日,公司财务经理便找戴小姐谈话,戴小姐承认了错误,也按要求出具了检讨书。出人意料的是,一周后,公司向她出具了一份员工违纪解除合同通知书。戴小姐不服,便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得到部分支持。此后,公司不满仲裁结果,又将戴小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应遵循公平原则,虽公司制定规章要求对存在代打卡行为的员工予以辞退,但公司仅能提供戴小姐存在代打卡一次的证据,也未能证明戴小姐的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且戴小姐本人也出具了检讨书,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公司也未能证明戴小姐存在其它严重违纪情节,故法院认为戴小姐代打卡一次行为的性质尚未达到可予以辞退的程度,公司对此行为作出予以辞退的处罚明显失衡,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因戴小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视为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戴小姐予以同意的情况,公司应按照戴小姐的月平均工资及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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