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未婚先孕被裁,是否合法

[案 例]

2008年1月10日,赵小姐应聘于A超市担任大卖场收银员。入职前,赵小姐填写了A公司下发的个人信息登记表,登记婚姻状况为:未婚,并口头向人事部表示:一年内不会结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赵小姐签收了A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规定,未婚先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2008年7月4日,赵小姐怀孕,之后一周之日因身体不适,多次暂停收银,导致三名顾客投诉。人事部获知此事,以“未婚先孕,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赵小姐劳动合同,最终引发争议。

[律师评析]

三期女职工受法律保护

首先要判断超市能否将女职工“未婚先孕”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进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问题。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未婚先孕”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但惩罚手段也仅仅限于免除相关的“三期”待遇,如生育保险机构不发放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等,但这并未上升到违法的层面。如规章制度直接将“未婚先孕”本身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加以界定,不符合国家对于女职工给予特殊保障的立法本意,也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并未区分受特殊保护的“三期”女职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这也再次说明,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广泛的。

并非经过员工签收的规章制度就有约束力

虽然超市的规章制度让员工签收过,但并不意味着这样的规章制度必然可以约束员工。

一份规章制度有效适用的要件有三:内容合法、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倘若制度本身内容不合法,即使所有的员工都未表示异议且如实签收,该规章制度仍不可作为处理处分员工的依据。

以严重违纪为由尚未达到程度

本案中,赵小姐虽然“一周之日因身体不适,多次暂停收银,导致三名顾客投诉”,但案情并未交待超市将这一行为界定在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纪”行为之中,此外,即使有这样的界定,赵小姐此行为本身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仍需讨论,倘若公司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够合理,仲裁和法院同样不会支持。

因此,超市如仅以“一周之日因身体不适,多次暂停收银,导致三名顾客投诉”为违纪解除理由,与法相悖。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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