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都有代通知金

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外再加1个月的“代通知金”。其实不然。

“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36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7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8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9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40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41条关于裁员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40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裁员有“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是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笔者认为,可用1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第41条规定裁员,但未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该《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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