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的退休老师被解职 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问:张老师是台湖镇某村退休老师,因教学质量好又被一所学校返聘,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

不知不觉间,张老师在这学校干了6年,今年开学后因校长调换,新校长对人员进行调整,考虑到张老师年事已高,学校就解聘了张老师,将工资结算到9月份要求张老师离开。张老师感觉自己在这所学校辛辛苦苦干了6年,校长一句话就解聘了自己,而且一点补偿都没有,他查了《劳动合同法》,单位解除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他算了一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应得9000元经济补偿金,学校却一分不给,所以他到司法所咨询,他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法规政策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16岁,终止于55岁(女性)和60岁(男性),公民一旦丧失劳动权利能力,即丧失了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

张老师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他同学校的聘用关系已不适合劳动关系,而是劳务雇佣关系,因此不适合《劳动合同法》,无法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

经济补偿金以职工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相关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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