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王某是一位从事建筑行业的包工头,无建筑资质。2001年3月,他从劳务市场上招聘了张某从事电工工作。2004年10月,张某在工地上被房顶上坠下的钢架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某的妻子谷某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对于谷某能否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不能同时主张。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能同时主张。《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明确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其第9条的规定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条中对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冲突,因此,不能再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18条已清楚地划分收入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上讲,财产损失赔偿就不是精神抚慰金。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假设不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赔偿,从死亡发生,收入就没有了,这对于死者以及其亲属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是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所致,理应赔偿。再次,财产损失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而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精神损害赔偿直接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而与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即使死者生前没有收入也要赔偿,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伤者或死者亲属方可请求。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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