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面临降职降薪,后又遭遇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更气愤的是还要职工本人写“离职申请”。日前何某等人就是因为不满单位的如此做法而来访。
据何某等人反映,他们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在上海打工已多年,进这家厂也已有几年时间。通过多年的努力,他们都已是班组长了。可是今年初,公司发出通知,突然将他们从班组长降为普通员工,薪水也少了许多。他们不同意,便与公司交涉。但交涉的结果令他们大失所望,公司非但没有恢复他们的原岗原薪,还提出要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更令他们不满的是,明明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却反过来要他们自己写“离职申请书”,否则便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他们都与公司签订了期限比较长的劳动合同,有的甚至已经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公司现在违法侵权,还要他们自己辞职走人,他们不能接受,认为属于“非法解雇”,这样应按法律规定给予他们双倍的赔偿金。然而公司却说职工是无理取闹,一会不让他们进厂门,一会又要他们马上上班。为此他们到区各有关部门走访,希望能为他们主持公道。有关部门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各不让步,未达成协议。两天后,他们接到了单位的最后通牒,称他们已无故旷工两天,如第三天还不到新岗位报到,就要以旷工违纪为由而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到时候他们将一分补偿也没有。这下他们急了,于是走访了本报,要求记者为他们维权。
记者接待后,联系了当地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很重视,立即向曾处理过该事件的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得知该公司由于生产线停产,不少职工没了岗位。公司为了留住人才,所以将停产线上的班组长调至其他生产线工作,由于没有相应的班组长岗位,只得将他们安排在普工岗位。可是,几位班组长不满意如此调动,因此公司又提出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他们补偿金。至于离职申请,公司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说是有了此申请,可避免以后一些不讲理的职工来找碴。有关部门查实,该公司确实有一个车间已停产,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依据的。现在其他职工都与公司解除了合同,并拿到了补偿金,就是何某等几个人还有意见。
有关专家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该公司真是出现了这种情形,而要与职工解除合同,是完全有依据的。但问题在于这种单方解除却要职工自己写“离职申请”,这既违背事实,又给职工权益带来隐患,显然职工不能接受。因为确实曾有类似职工上当,一旦写了离职报告之后,单位不付或少付经济补偿时,职工就被动了。因此这起矛盾的产生和激化,责任完全在用人单位。专家希望该公司还是应该规范操作,不要老想着自己的利益而将职工的权益置于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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