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化妆品公司因不服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公司与考女士劳动争议所做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不予支付对考女士的各项赔偿共计近4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一家化妆品公司起诉称,考女士原是该公司一美容店的驻店经理。考女士因工资及补偿金等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遂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43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化妆品公司支付因未与考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共计近4万元。
化妆品公司认为,他们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延时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考女士认为自己不能担任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岗位工作,因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依规定支付了考女士一个月工资,不应再支付补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因此将考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仲裁裁决中对考女士的各项赔偿共计近4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考女士辩称,她是2006年9月28日入职,与原告公司的培训中心签订合同。2009年2月28日合同已到期,期间原告多次调动她的岗位。2009年1月8日她被调到公司直营店任店长,固定工资2500元,与业绩无关。她领取的工资是不足额的,公司后来也没有通知她已将店铺转租。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庭上调解。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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