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延期辞职是否企业无责

    律师解答员工延期辞职是否企业无责
    张小姐就职于一家培训公司,在08年2月1日,张小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的辞职信,公司经理在收到辞职信后,多次挽留张小姐继续工作,张小姐遂接受挽留,打消了辞职的念头,继续在原岗位上开展工作。08年4月5日,经理突然在公司会议上宣布批准张小姐的辞职请求,要求张小姐当天下午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即离开公司,张小姐对此非常的气愤,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那么,张小姐的要求合理吗?公司对此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指出在人力资源管理劳资关系中,企业应当清醒地认识员工辞职权,尊重员工自主择业权。
    我热为,张小姐的诉讼请求合理,应该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辞职和辞退都是行为主动方的一项法定权力,即员工的择业自由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辞职和辞退都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员工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资关系中,辞职与辞退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却有千差万别。我们正确认识辞职与辞退之间的差异是很必要的。
    就本案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小姐因个人原因请求辞职,是履行员工择业自由权。但虽然员工辞职行为在先,公司却未同意,而是挽留,做工作打消员工的辞职念头,公司在时隔两个月后,再宣布批准辞职,要求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离开公司。这样的行为如果被员工诉至仲裁委或是法院,公司要承担违法辞退的责任,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我们hr要清醒的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即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辞职权是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无需公司审批,只需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具体规定:在试用期的,提前3日通知,在正式劳动合同履行期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
    二、辞职和辞退成立事由约束不同。由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辞退成立的事由只能是法定事由,绝大部分是属于职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违纪过错行为。辞职却不是这样。辞职成立的事由是很广泛的,如个人发展等等。因此,辞退成立的事由比辞职成立的事由约束限制要多一些。
    三、辞职和辞退行为主体不同。辞职的行为主体是员工个人,辞退的行为主体是单位。辞职首先要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而辞退单位无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请。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只要不是员工主动,就不能构成辞职;不是单位主动,就不能构成辞退。谁是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主体,谁承担相应的后果。
    四、辞职和辞退的法律后果,涉及的经济补偿不同。员工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对此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公司辞退首先要有法定事由,即使是在具备法定事由的前提下辞退,公司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除外),若是以法定事由之外的理由予以辞退,公司就要对员工承担违法辞退双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根据员工的工资、工作年限等实际因素可大可小,因此公司一定要慎作辞退决定,慎发辞退通知。
    提醒企业的hr:
    在人力资源管理劳资关系中,企业应当清醒地认识员工辞职权,尊重员工自主择业权。如果公司想留住员工,可以尽力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企业文化。公司哄骗、欺诈,加以阻挠是徒劳无功的,而且阻挠不当还可能招致引火烧身的后果。公司在用工自主权方面,辞退员工也一定要慎重为之,尤其不要在员工已有辞职意愿的情况下再对员工做出辞退,这样的不当处理行为要承担违法辞退的责任,对公司来说,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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