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后,解小姐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3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公司答复说:“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我们没听说调休单还有经济补偿这回事。”解小姐对这一答复也不满:“调休单是我工作两个月来3次放弃双休日,在单位加班‘积攒’下来的,能自动作废吗?”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解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仲裁支持了解小姐的要求,公司按每天调休为2天工资的价格支付了加班费。
看来,小小的调休单在职工离职时,还有不少难弄的问题。我们还从解小姐与单位的争议说起吧。 解小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解小姐工作,理应安排解小姐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解小姐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当然,公司也可就此事与解小姐进行协商。如果解小姐愿意先使用调休单,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除了安排解小姐补休外,还应多支付给解小姐3天的工资,因为这3天解小姐虽然没有上班,调休也属于工作期,所以这3天是劳动关系的有效期。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解小姐这样的情况以外,还有许多员工或者由于合同期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中断,造成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来不及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实,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是不会“过期作废”的,不能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一笔勾销。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过了试用期,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辞职,一般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在双休日加班的员工进行补休,而不必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坚持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至于在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按照规定支付150%和300%的加班费,而不能安排补休。年休假未享受完就离职了,用人单位是否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呢?这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但是,即使用人单位因此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也不应套用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一般也以一天给予一天工资的补偿。有些员工在辞职时,提出用自己已有的调休来代替30天的提前通知期,比如,11月13日提出辞职,因为手里有10天的调休单,是否可以把提前通知期减少10天,是否可以在12月2日就离职呢?
应当了解的是,之所以规定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主要是为了让单位有一定的时间对辞职行为作出充分的评估,对辞职职工离职的工作进行必须的交接,以便减少辞职的对本单位的损失。因此,一般情况下,辞职的职工不能用调休单来替代辞职的提前通知时间。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用调休来替代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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